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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家庄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6-06-07 16:29  武家庄人民政府网

 

关于印发《武家庄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村委、各站所、各企业:

《武家庄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家庄镇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6日

武家庄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科学处置地质灾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阳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机制,普及地质灾害防范知识,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镇政府统一领导全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各行政村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各村、各站所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地质灾害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同时镇政府要加强资源整合,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工作平台。

(3)依法处置,快速反应。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地质灾害防预与处置法律法规,依法预防与处置地质灾害,不断提地质灾害预防与处置工作水平,做到依法防治,快速反应。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镇政府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镇政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指挥机构

镇政府设立武家庄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党委书记任指挥长,镇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副职任副指挥长,党政班子成员、各站所和村委负责人为成员。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镇安监站,由安监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地质灾害预防与处置有关法律法规,领导和指挥全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部署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统一处理,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并请求支援;指导各村地质灾害应急预防与处置工作,必要时直接指挥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承办上级政府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收集、综合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和险情、灾情等信息,提出防灾救灾建议;传达、落实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和指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村、各站所的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协调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和事发村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和专家组会商,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抢险救灾建议;组织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对策和措施,组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会同县新闻宣传部门对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承办县、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国土资源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工作,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掌握实时险情灾情动态,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

民政所 负责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的管理工作。

人武部 负责协调组织民兵和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迅速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及完成其他急难险重任务。

派出所 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负责协助地质灾害事发地村委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制止和查处恶意夸大及传播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道路畅通,必要时,可就地征调交通工具,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城镇办 负责指导因灾损毁房屋修复和重建工作。

电管站 负责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因灾受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中心校 负责全镇教学单位地质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复因灾受损毁校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所需的地震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预测预警。

水管站 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负责保护供水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因灾受损毁的供水等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卫生院 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和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及卫生监督工作,为地质灾害事发地提供医疗技术支持。组织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畜牧兽医站 负责灾区动物疾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农技站 负责农业病虫害的防治,为灾区提供农作物种子,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路管站 负责保障交通干线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道路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场管理所 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财政所 负责地质灾害预防与应急处置等项工作的资金筹措;做好地质灾害预防与处置等项工作的资金分配及监管工作。

镇办公室 协调县内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县气象、国土、水利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雨情预报信息;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遭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通信和信息传输畅通;协调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县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发生小型以上(含小型)地质灾害时,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包括调查监测组、灾情评估组、工程抢险组、气象预报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灾民安置组、资金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

调查监测组 由国土所牵头组成,负责对发灾地或者险情点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提供灾情或者险情变化情况。

灾情评估组 由民政所牵头组成,负责进行实地调查,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工程抢险组 由事发地村委牵头,人武部、国土所、派出所、城建办、水管站、路管站、电管站等有关站所组成,按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预报组 由镇办公室协调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气象和雨情预警预报。

通信保障组 由镇办公室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通信系统。

交通保障组 由路管站牵头,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

物资保障组 由镇办公室牵头,会同电管站、粮站等站所组成,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采取措施恢复供电、供水等生命线系统,保障灾区水、电的供应。

灾民安置组 由民政所牵头组成,负责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资金保障组 由财政所牵头,会同民政所组成,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等项工作的资金筹措、分配和监督。

医疗卫生组 由卫生院牵头,会同市场管理所,负责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救治伤病员和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物及器械,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治安保障组 由派出所牵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制止、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宣传报道组 由镇办公室牵头组成,按照规定协调县内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报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灾情和险情等有关信息,组织宣传报道救灾抢险工作。

2.4 应急工作专家组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申请县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专家组,为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 预测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预报

3.1.1 政府监测

每年汛期前,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国土所、水管站、路管站及各村委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进行日常监测。

3.1.2 群众报灾、报险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以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报告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3 地质灾害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险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类型、目前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道路、电力、供水、供气设施损毁、影响范围等)、已采取的措施和预测发展趋势。

3.2 预警

3.2.1 接警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号码为:0358--5055002。

3.2.2 处警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处置,并将情况及时报告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组织进一步处置,并向镇政府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 预警支持系统

群测群防系统,由镇政府组织建设。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根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分为5个等级。 1级:可能性很小;2级:可能性较小;3级:可能性较大;4级:可能性大;5级:可能性很大。

3.4.2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灾种

预警灾种为降雨诱发的区域性地质灾害,即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3.4.3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的专家组会商确定,预警结论由镇办公室按照县国土资源局结论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在汛期(6—9月)每日不间断工作,只有等级在3级(含3级)以上时才向社会公众发布。即1级和2级为关注级,不向社会公众发布;3级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4级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5级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

3.4.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获取

(1)社会公众在新闻媒体看到未来24小时全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

(2)镇办公室收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图文信息的传真。

(3)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群测群防人员,收到联合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手机短信。

(4)当预报预警级别为4、5级、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预报机构随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3.4.5 地质灾害预警预防行动

(1)当预报级别为3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2)当预报级别为4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观察降水量的变化,及时掌握变化情况。监测人员应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

(3)当预报级别为5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及时监测隐患体和降水量的变化,密切关注是否出现地质灾害来临前的特征,一旦发现地质灾害来临前的特征,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同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肋、人员,撤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信息迅速报告镇政府和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核实灾情后,并派人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协助防灾工作,并与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24小时不间断联系。

(4)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请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向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鼓励公民和单位通过电话手机等各种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或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地质灾害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响应。

4.1.1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3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4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4.1.5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地质灾害信息,报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再报县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险情和灾情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小型地质灾害(Ⅳ级)发生后,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人员应迅速到岗到位,统一指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灾情迅速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灾情,提出抢险救灾建议,应急处置按以下顺序进行:确定灾害发生源,并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抢救受灾群众,转移疏散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抢修受灾破坏的电力、通信、道路,自来水等线路和设施,对转移疏散的群众提供必需的食品、生活、医疗物资,密切监测灾情变化,必要时,请求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4.2.2 Ⅲ级、Ⅱ级、I级响应

当发生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后,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核实情况,立即县人民政府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接受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好救灾前期工作,如确定灾害发生源,抢救受灾群众,抢修电力、通信、道路、自来水等线路和设备等,并做好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4.3情况通报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村委要立即上报,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4.3.1 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镇政府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置。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将调查报告报送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2 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镇政府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配合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调查和进行应急处置。

4.3.3 发生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镇人民政府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后定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结束。

4.3.4 对于发观的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12小时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镇人民政府,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5 地质灾害信息的报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4.4 特别情况处理

地质灾害跨县行政区域的,由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人民政府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请求有关县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地质灾害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村委、站所应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信息采集和传输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为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采用全天候全站仪监测设备、便携式手提电脑等现代化设备,通过无线专业通信网络传输信息。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置必要的电话同步录音、传真机,利用公用通信网络建立通信联络。

地质灾害信息采集以灾害发生观场为基本范围。采集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区域或险情出观的地点、时间、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危险性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主要措施。

采集方式以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的调查监测组现场调查为主;根据灾害发生地现场实际情况,以固定电话、电传、E-mail为主要传输渠道;当有线通信中断或无移动通信信号时,应以远程无线专业网络或对讲设备为主要传输渠道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传输灾情信息。

4.5.2 信息处置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后,应立即上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得出分析结论后,快速将灾情险情信息发布。

4.6 指挥和协调

4.6.1 发生中型、大型、特大型(Ⅲ、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镇政府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成相应应急工作组,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同时请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接受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落实具体救援措施。

4.6.2 当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急抢险工作由镇政府牵头,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7应急处置

4.7.1 发生大型、特大型(Ⅱ、I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镇人民政府迅速核实情况,立即上报,并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

4.7.2 应急响应期间,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工作组具有调动权,调动队伍数量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难易程度而定,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

4.7.3 各应急工作组按照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集中,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险情迅速上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应急抢险方案,并按此方案由作出部署,各应急工作组按照指示进行有序、高效的抢险救援工作。

4.7.4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需要,列出抢险救援专用工程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计划清单,由镇政府本着就近原则,紧急调用其辖区内上述用品,以保障应急抢险工作。

4.7.5 当地质灾害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时,由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人武部发动民兵、公安机关参加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4.8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8.1安全装备的发放和使用

各应急工作组应保障应急工作所需的车辆、大功率通信工具,及时向应急工作人员发放安全作业工具。医疗卫生组应准备好应急药品:并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医疗保健工作。

4.8.2 人员进出灾害现场程序

调查监测组在确定灾害体处于基本稳定后,其他救援工作组方可进入灾害现场;进入灾害现场前,要检查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装备是否齐全,并做好进入人员的登记,非应急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划定的灾害警戒区。

4.9群众安全防护

4.9.1 安全防护主要措施

治安保障组和灾民安置组迅速组织受灾害威胁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工程抢险组负责消除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隐患;调查监测组迅速开展对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灾情扩展;医疗卫生组迅速组织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治安保障组做好灾区群众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4.9.2 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灾民安置组和物资保障组负责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工程抢险组、交通保障组和通信保障组负责抢修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交通等生命线工程。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 动员的范围包括:紧急调用社会专业人士,如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医务人员、驾驶人员、通信人员等;紧急调用个体、企业单位的物资设备,如房屋、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生活用具等;发动企业单位、群众捐物捐款、支援灾区;组织灾区人民群众生产自救。

4.10.2 动员的组织程序:根据抢险救灾实际需要,由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社会力量的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11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4.12 应急结束

经地质灾害专家组论证认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被控制或消除后,由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向社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制订善后处置方案,由镇政府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应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以及扶持政策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善后工作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 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民政所接收、登记,并提出分配方案,报镇政府审定后分配。灾害发生后,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驻县保险公司、县人寿公司通报情况,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提供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工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追认烈士手续。

5.3 总结分析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发展过程、损失情况、应急抢险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今后改进的意见等。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保障通信网络畅通。应急抢险期间,镇办公室牵头协调各通讯部门指定专人24小时值班,并及时掌握各类通信设施的运行状况、通信设施损毁基本情况,制定恢复方案,并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6.1.2 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分级建立应急处置期间参加抢险救灾部门以及党政领导机关的计算机通信查询系统,公布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电话,并保持通信畅通。

6.1.3 建立地质灾害现场通信系统。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24小时值班电话,各应急工作组配备移动电话、无线上网设备和无线对讲设备,确保抢险救灾现场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确保快速调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作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行定期监督检查。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在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由各应急工作组组成,按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现场。调查监测组、工程抢险组、医疗卫生组和灾民安置组为第一梯队,灾情评估组、气象预报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和治安保障组为第二梯队,资金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为第三梯队。

6.2.3 交通运输保障

路管站应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院要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迅速集结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和器械。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2.5 治安保障

派出所应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2.6 物资保障

各村应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由镇政府统一调运粮食、食品和其他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

6.2.7 经费保障

救灾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省、市、县下拨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镇政府应列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工作。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应给予保障。

6.2.8 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灾民安置,按照以当地为主安置的原则,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和分散恢复相结合的办法,由民政所统一组织与协调。救灾款物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完善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测,救援方法与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和普及,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救灾知识,提高广大公众的防灾意识。定期开展各级领导、地质灾害应急管理者和救援人员专业知识、技术培训。

选择典型场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应急管理者、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站所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县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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